塘厦镇新时代创新人才综合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镇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壮大产业人才队伍规模,营造和培育有利于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环境和平台,根据《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东府办〔2018〕106 号)《塘厦镇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塘委通字〔2019〕 2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列入扶持范围的企业新引进的创新人才发放一次性综合补贴。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三条 在我镇工商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扶持范围:

(一)非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

(二)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经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

(五)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市创新科研团队、省高层次人才、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六)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七)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八)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家或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或具有初级职称。

(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

(三)2017 年 1 月 1 日后引进我市(引进时间以首个我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为准)。

(四)与我镇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签订 3 年或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所在单位须符合本方案限定范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 新引进人才的一次性综合补贴标准为:

初级职称或本科:1 万元;

第六条 被列为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新引进人才的一次性综合补贴标准为:

初级职称或本科:2 万元;

第七条 新引进人才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镇财

政有关人才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

第八条 综合补贴拨付标准:

(一)新引进人才综合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

(二)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户口不在本市的可申领最高补贴额度的 40%;

(三)符合条件且具有我市户籍的新引进人才可申领最高补贴额度的 100%。

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塘厦镇企业人才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三)申请人职称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和验证报告;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办理程序

(一)申报。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初审。

(二)受理及初审。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受理时间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时间为准。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受理申请并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送镇人才办进行复核。

(三)资金拨付。复核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报政分局核发相关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塘厦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塘厦分局共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

塘厦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16 日印发

附件塘厦镇新时代创新人才综合补贴申请表(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