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摘要
一、扶持大学生就业政策
(一)面向人才
1.鼓励校企共建实习基地,对到基地实习的大学生由实习单位发放生活补助(然后由财政返补实习单位)。
2.经政府部门特别邀请,来长兴参加招聘交流活动(含实习)的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次的应聘补贴。
3.来长兴参加招聘交流活动的大学生(含实习生及带教人员),可免费参观县内国有旅游景区及文化场馆。
4.来长创业或到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在我县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35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引进人才住宿问题由企业妥善解决,其中,大学生可优惠租住县人才公寓。在我县未购房、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可给予租房(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硕士研究生1000元/月、本科毕业生500元/月、专科毕业生(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生同等享受)400元/月,申请补贴时无需提供租房依据,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5.对企业刚性新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高级技师)、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技师),按人才年薪的20%给予为期2年的薪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分别为5万元、2万元。
6.对我县重点企业中硕士以上研究生、副高以上职称或生产操作一线技师等高层次创新人才,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单项结算给所在乡镇专款专用于人才激励。
7.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1年。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实现灵活就业,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之和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8.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到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补助,政府予以见习大学生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个月。
9.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之和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0.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2500元,高级技师3000元。对新获得制造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在岗职工,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
二、扶持大学生创业政策
(一)面向人才
1.大学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实予以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以内的贴息扶持。其中,对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大学生初次创办我县重点产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1万元;大学生初次创办其它类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大学生租用场地创业的,按年租金的50%给予最高1万元/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在长兴注册登记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的创业示范补贴。
5.每年评选一批大学生创业先进典型,给予最高1万元/人的奖励。